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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新杰时间:2023-03-28 谷新杰,山东滨州阳信人,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法定代表人),中国民主同盟山东省委直属五支部盟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师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汤维建老师。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及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先后发表过《我国法学教育思维模式的缺失与确立》、《法律工作者应该走向何处》、《法院调解客体研究》、《法院调解问题新论》等文章。《法院调解客体研究》一文是当时专门系统研究法院调解客体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该论文被收藏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2012年,谷新杰撰写的《法院调解问题新论》除被《中国当代律师》收录外,还获山东省律师协会综合类论文二等奖。 2013年,谷新杰律师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9年,谷新杰律师被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2026年4月8日,经中共济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谷新杰主任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E类优秀专业人才,证书标号E0100636)。 社会兼职:山东省监狱良言善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任职期间:2025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济南市历城住建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24年11月--2027年11月)、槐荫慈善总会监事、济南市槐荫区养老服务发展促进会监事、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25年9月-2028年9月),山东省写作学会会员,济南国际商会会员单位,《国际医学研究论坛》期刊法律顾问(2025年9月1日-2030年8月31日)、《学术视界》杂志法律顾问(2025年9月1日-2030年8月31日)。 自2021年加入民盟后,成为民盟山东省委直属五支部盟员,积极建言献策,先后通过民盟社情民意收集系统向民盟中央提出了《紧密结合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制度,建议确立上诉人按照一审建议程序减半缴纳上诉费的制度》、《完善未毕业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时事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时相关保障的建议》、《完善员工入职后当月,单位还未来得及为其统一申报社保发生工伤时相关制度的建议》的书面建议。其中《完善未毕业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时事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时相关保障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解决了用人单位对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交纳、赔付等问题。 在律师业务领域,近几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经过十六年的专业实践,总结、形成了一套对刑事案件辩护行之有效的实战方案。除对常见的盗窃、杀人、伤害、诈骗、强奸、帮信、毒品等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之外,尤其对走私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集资诈骗犯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市场经济有关的犯罪不断地在辩护实战中总结经验。 无罪成功案例: 1、崔某某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按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侦查,高新检察院向高新法院按非法制造爆炸物提起公诉,高新法院一审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年,崔某上诉到济南中院,济南中院将此案发回重申,在高新法院重审此案期间,高新检察院以法律适用为由撤回起诉。自此,崔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半之后,被无罪释放。 2、吴某某故意杀人案,因侦查机关没有调查到被害人尸体,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吴某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减轻处罚的案例: 1、聂某涉嫌洗钱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聂某上诉后,继续作为其二审期间的辩护人,经过递交案例等辩护材料,法官精准把控案件事实,二审法院把洗钱罪改判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通过与办案单位沟通,获取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对孙某某判处缓刑。 谷新杰主任凭借专业理论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践行本所“崇论闳议、君子不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争做人民优秀律师”的办所理念、宗旨,为信赖的朋友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053151825,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院前街1号济南珍珠泉宾馆1号楼1102、110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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