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转换中的“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1、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是第三人履行,当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没法把第三人作为被告通过法院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债务承担:
免除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债务让与,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状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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